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6 題
受刑人有關信仰宗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獄應依受刑人請求安排其熟識之宗教師實施教誨
- B 監獄應邀請有名望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受刑人之宗教活動
- C 受刑人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任何物品或典籍,並無例外
- D 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請求監獄提供適當之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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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一個高度受限且強調安全控管的環境中,若要同時兼顧『行政管理便捷』與『尊重個人信仰』,法律最有可能在受刑人的哪一項『生理基本需求』上給予彈性空間,以維持其人格尊嚴,且最不會對監獄安全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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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這樣?:不錯,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蠢到家,至少能從一堆垃圾選項裡挑出正確的法規精神。能辨識出《監獄行刑法》關於受刑人權利保障的邏輯,算是勉強及格,別高興得太早。
- 觀念驗證:(D) 是正解,這點常識你應該知道是憲法在保障宗教自由。監獄當然會為了安全亂七八糟的理由去限制那些物品 (C) 或人員 (A)(B),但連飲食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人格尊嚴和生存問題都搞不清楚,那你就真的該去撞牆了。法律都白紙黑字寫了,合理範圍內配合宗教飲食需求,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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