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6 題
有關監獄之教化及文康活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獄不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
- B 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或推廣教育
- C 受刑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 D 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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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現代矯正教育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幫助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那麼在教學實務中,將受刑人與現代大眾傳播媒體、資訊科技完全隔絕,是否符合這個教化初衷與社會進步的趨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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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監獄之教化及文康活動規定中錯誤的敘述。依據《監獄行刑法》第45條規定:「監獄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監獄對身心障礙受刑人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前二項收聽、收看,於有礙受刑人生活作息,或監獄管理、教化、安全之虞時,得限制或禁止之。」由此可知,監獄為實施教化,是可以依法提供廣播、電視等相關設備的。選項A稱監獄「不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明顯與法條明文得提供之規定不符,故選項A的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