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3 題
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監獄施以固定保護時,得以保護性之約束工具拘束受刑人身體或四肢。下列何者並非保護性之約束工具?
- A 安全帽
- B 四肢約束帶
- C 胸部約束帶
- D 約束手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工具的功能性」來思考:如果現在的目標是要『拘束』一個人的身體,使其無法自由揮動或移動,這類工具的設計初衷應該是偏向『將肢體固定在特定位置』,還是『在受擊時提供緩衝保護』?哪一種功能才真正符合法規中『約束』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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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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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保護約束工具
💡 區分「戒具」與「固定保護」所適用之保護性約束工具項目。
| 比較維度 | 戒具 (Restraint Gear) | VS | 固定保護工具 (Fixed Protection) |
|---|---|---|---|
| 法規條次 | 管理辦法第4條 | — | 管理辦法第12條 |
| 核心種類 | 手銬、腳鐐、聯鎖、安全帽 | — | 四肢、胸、腹約束帶、手套 |
| 適用情境 | 防止脫逃、自傷、暴行 | — | 急性自傷自責、暴行無法制止 |
💬安全帽與手銬同屬「戒具」,「固定保護」則專指約束帶與手套類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