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 題
有關監獄執行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徒刑之受刑人
- B 拘役之受刑人
- C 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
- D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受刑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監獄」的主要功能是將受刑人與外部社會「隔離」還是「融合」?如果有一種懲罰方式是讓受刑人在日常生活中、在社區裡進行勞動服務,這種「在社會中執行」的特性,與監獄的環境屬性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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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獄行刑法第3條明文規定:「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由此可知,依法於監獄內執行之對象,明確包含了處徒刑之受刑人、處拘役之受刑人,以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至於選項中的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受刑人,並非該法條所規定應於監獄內執行之對象,故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不符,為本題要求選出錯誤敘述之正確答案。
監獄執行之對象
💡 監獄僅執行徒刑、拘役及易服勞役,不含易服社會勞動。
| 比較維度 | 易服勞役 | VS | 易服社會勞動 |
|---|---|---|---|
| 執行場所 | 監獄內執行 | — | 社區、公益團體執行 |
| 法律性質 | 剝奪自由(拘束) | — | 提供勞務(非拘束) |
| 主要法源 | 監獄行刑法第3條 | — | 刑法第41條、42-1條 |
| 執行機關 | 矯正署所屬監獄 | — | 地檢署觀護人室 |
💬易服勞役需入監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則是在社區履行公益服務,不屬於監獄執行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