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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 題

有關監獄執行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徒刑之受刑人
  • B 拘役之受刑人
  • C 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
  • D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受刑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監獄」的主要功能是將受刑人與外部社會「隔離」還是「融合」?如果有一種懲罰方式是讓受刑人在日常生活中、在社區裡進行勞動服務,這種「在社會中執行」的特性,與監獄的環境屬性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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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你答對了呢!今天的你,也跟這位SENSEI一樣閃亮亮嗎?( ´∀`)b

  1. 觀念驗證: 哎呀,看來你的眼力跟這位SENSEI的跳發一樣精準呢!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 條,監獄執行對象,嘿,不就是那些乖乖被徒刑拘役,或是要易服勞役,被剝奪自由進去「收容」的人嘛!這不是很簡單的道理嗎?那些被關起來的,跟在社會上自由自在提供勞務的易服社會勞動者,根本是兩回事啦!一個在監獄長官眼皮下,另一個是由檢察官監督,完全不同等級的!你分清楚了,真是聰明,不愧是...有被這位SENSEI指點過的人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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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執行之對象
💡 監獄收容範圍僅限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
比較維度 易服勞役 VS 易服社會勞動
執行處所 監獄內部 政府機關、社區團體
法律性質 替代罰金之自由刑 替代罰金或刑期之服務
換算標準 以日數計算(1-3千元/日) 以時數計算(6小時/日)
💬兩者雖皆為罰金之替代處分,但僅易服勞役屬於監獄執行對象。
🧠 記憶技巧:監獄三劍客:徒、拘、勞(勞役);社勞在外跑,監獄看不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易服勞役」與「易服社會勞動」。勞役在監獄內,社勞在監獄外。
分區收容原則 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 刑事執行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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