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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公司係一兼營營業人,民國 108 年 5、6 月份與營業稅有關資料如下: 1.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200 份,合計應稅銷售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不含稅),稅額 200,000 元,其中包括固定資產 8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40,000 元。 2.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150 份,應稅銷售額 3,150,000 元(含稅);零稅率銷售額 1,200,000 元;免稅銷售額 3,000,000 元(其中 1,000,000 元為土地)。 3.上期應稅銷售額 2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10,000 元,於本期退回。 4.本期進貨及費用支出合計 9,5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475,000 元,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其中包括交際費 3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15,000 元。 5.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飛機等收據或票根 400,000元(不含稅),稅額 20,000 元。 6.本期購買固定資產(機器設備)8,0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400,000元,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 7.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 2,000,000 元(不含稅),稅額 100,000 元。 8.上期進貨 20,000 元,於本期退出,收回稅額 1,000 元。 9.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600 元。 根據上述資料,試計算甲公司下列項目之金額(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本期銷項稅額;(二)不得扣抵比例;(三)得扣抵進項稅額;(四)本期應繳或應退稅額;(五)本期累積留抵稅額。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二)

不得扣抵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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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測驗兼營營業人「不得扣抵比例」之計算。解題關鍵在於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出售土地及固定資產之銷售額『不列入』分子與分母計算。同時須注意將含稅銷售額還原為不含稅,並扣除銷貨退回以求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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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規定,不得扣抵比例係指免稅銷售額淨額占全部銷售額淨額之比例,且土地及固定資產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解答】 計算:

小題 (一)

本期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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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辨別各項銷售行為的發票類型與計稅基礎,區別二聯式(含稅)與三聯式(未稅)以正確推算稅額。同時,注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銷貨退回之稅額必須於發生當期之銷項稅額中直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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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銷項稅額包含應稅發票所載或換算之營業稅額,並須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扣減當期銷貨退回之稅額。 【解答】 計算:

小題 (三)

得扣抵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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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兼營營業人的進項稅額計算題,應優先辨認採「比例扣抵法」。解題分兩步:1. 算出各項「淨銷售額」以決定「不得扣抵比例」(務必注意出售土地及固定資產免計入分母與分子);2. 剔除營業稅法第 19 條規定不可扣抵之進項(如交際費、自用小汽車)及進貨退出,求出扣抵基數後乘上(1-不得扣抵比例)即可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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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兼營營業人採「比例扣抵法」時,得扣抵進項稅額應先剔除營業稅法第 19 條不可扣抵項目與進貨退出,再乘上(1-不得扣抵比例)計算之。 【解答】 計算:

小題 (四)

本期應繳或應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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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之綜合實例。解題關鍵在於:1.精確判定各項銷售額,計算出「不得扣抵比例」(出售土地應自公式中剔除,但一般固定資產不剔除);2.先剔除營業稅法第19條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如交際費、自用乘人小汽車),再按比例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3.核算溢付稅額後,必須與「退稅限額」(含零稅率及固定資產得扣抵部分)進行比較,方能得出最終應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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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依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及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逐步推導本期銷項、得扣抵進項稅額,並計算溢付稅額及法定退稅限額。 【解答】 本期應繳或應退稅額之計算,需經過以下步驟推導:

小題 (五)

本期累積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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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到兼營營業人與多項進銷項資料,應依序計算「銷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得扣抵進項稅額」、「溢付稅額」與「應退或留抵稅額」。
  2. 關鍵在於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時,免稅土地依法必須剔除,而應稅固定資產依「有利原則」可選擇不剔除以擴大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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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本題考驗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之計算,需精確判定不得扣抵比例(出售土地及固定資產之處理),依營業稅法第19條排除不可扣抵進項,並依第39條計算退稅限額,決定最終之累積留抵稅額。 【解答】 Step 1:計算本期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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