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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平安公司為兼營營業人,民國(下同)114 年 5、6 月份發生下列交易(各項金額皆不含稅): 1.購買國外勞務新臺幣(下同)90 萬元,其中 40 萬元專供銷售應稅貨物使用,20 萬元專供銷售免稅貨物使用,其餘 30 萬元共同使用。 2.當期免稅銷售額為 250 萬元(其中包括出售土地收入 50 萬元),應稅內銷銷售額為 400 萬元,應稅外銷銷售額 200 萬元。 3.當期進項支出 (1)購入應稅商品 100 萬元,供應稅銷售使用,取得統一發票。 (2)購入免稅商品 40 萬元,供免稅銷售使用,取得統一發票。 (3)供應稅銷售與免稅銷售共同使用者如下: A.向小規模營業人快樂商行購入沙發一組 60 萬元,取得收據。 B.支付水電費 30 萬元,取得統一發票。 C.支付交際費 5 萬元,取得統一發票。 D.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 100 萬元,取得統一發票。 (4)前期累積留抵稅額 5 萬元。 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該公司當期不得扣抵比率為何?(百分比小數點以下不計)(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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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計算兼營營業人不得扣抵比例時,首要反應是釐清「免稅銷售額」與「總銷售額」的組成。特別注意免稅銷售額中若包含「出售土地」等非經常性之免稅項目,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予扣除以免扭曲比例,隨後套用公式計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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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兼營營業人出售土地之銷售額應自免稅銷售額及總銷售額中排除,以免扭曲不得扣抵比例。 【解答】 計算:

小題 (二)

在那些情形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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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業稅法核心條文之記憶與理解。作答時應直接援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將五款不得扣抵之情形條列寫出,並注意例外規定(如對政府捐獻)的完整性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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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法定情形 【解析】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小題 (三)

若該公司採比例扣抵法,計算當期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與應納營業稅額各為若干元?(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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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兼營營業人採「比例扣抵法」的核心觀念:在比例扣抵法下,除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至5款之進項稅額須先剔除外,其餘所有進項稅額及國外勞務給付額,均「不區分」專供應稅或免稅,一律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解題時須留意土地銷售額依法不計入比例計算,且應扣除前期累積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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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兼營營業人採比例扣抵法時,進項稅額與國外勞務給付額均不區分專用或共用,一律依「不得扣抵比例」計算,且出售土地銷售額不計入不得扣抵比例。 【解答】 Step 1:計算「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小題 (四)

若該公司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當期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與應納營業稅額各為若干元?(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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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計算。解題時應先求出免稅比例(注意出售土地之銷售額依法應予排除);接著分別就國外勞務及進項憑證依「專供」或「共同使用」歸屬計算,並務必檢核進項是否觸犯營業稅法第 19 條不得扣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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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兼營營業人計算免稅比例時需排除出售土地之銷售額;採直接扣抵法須將國外勞務及進項稅額區分用途,並注意營業稅法第19條(交際費、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之限制。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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