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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10 日月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06 年 9、10 月進口貨物 200 萬元,在國內出售應稅貨物銷售額 400 萬元,出售免稅貨物銷售額 700 萬元(含土地銷售額 400 萬元),外銷貨物銷售額 100 萬元。日月公司 9 - 10 月不得扣抵比例為何?
  • A 30%
  • B 37%
  • C 38%
  • D 58%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兼營營業人的銷售組合中,有一種資產(如本題中的土地)在出售時依法雖然免徵營業稅,但因為它本身就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扣抵,如果將它直接計入比例計算,會不會導致企業『無法扣抵』的比例被不合理地放大或縮小?為了公平反映稅負,法規對這類特殊資產的銷售額做了什麼樣的「剔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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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本題的核心在於計算兼營營業人的「不得扣抵比例」。你很清楚地避開了陷阱:首先,進口貨物屬「進項」,不計入銷售額;其次,為避免比例失真,出售土地的 $400$ 萬元必須從免稅及總銷售額中排除。 因此,分子(免稅銷售額)為 $700 - 400 = 300$ 萬元,分母(總銷售額)則為 $400 + 300 + 100 = 800$ 萬元。計算出的比例為 $\frac{300}{800} = 37.5%$。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實務題,不僅考驗銷售額的認定,更涉及法規的變遷。依本題測驗當時的舊法規定,小數點需無條件捨去,故答案為 $37%$;但為師要特別提醒,現行《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3 條已無「不滿 $1%$ 無條件捨去」之規定,實務上應依實際比例計算。你能正確還原考題脈絡,法理觀念十分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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