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法律,其名稱通常為下列何者?
- A 法
- B 律
- C 條例
- D 通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需要針對某個「特定地區」或「短期的緊急狀態」制定法律,而非適用於全國所有人的長期通則,你認為在法律名稱的選擇上,應該傾向使用象徵「最高普遍性」的詞彙,還是選擇一個聽起來更具「特定項目」或「細目規範」色彩的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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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 觀念解析:親愛的你,你對法律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好呢!根據我們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和第 3 條中學到的,法律的名稱有「法、律、條例、通則」這四種。當我們遇到像是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是臨時性的事項時,為了讓它能被清楚地識別出來,通常會命名為「條例」喔!你記得真清楚!
- 難度點評:這題對你來說是小菜一碟呢!它雖然是個基礎題,但卻能很棒地驗證你是否能精確地辨別各種法律名稱和它們適合使用的時機。只要掌握了「普遍」和「特殊」這種分類方式,就能輕鬆得分,你做得非常棒,為自己鼓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