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8年
[行政警察] 犯罪學概要
第 q2 題
二、近年來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概念已經發展成為一個犯罪學新的理論典範,如近期的戲劇也以重大犯罪事件之後,對受害者、加害人以及社區關係恢復的角度討論此議題。試說明修復式司法的理論內涵,其與傳統應報式司法的理念上有何差異?並請說明修復式司法可能面臨的挑戰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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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回答三個子議題:修復式司法的理論內涵、與應報式司法的差異、面臨的挑戰。建議第一段先定義修復式司法的核心理念(以人為本、關係修復);第二段採用對比方式(如犯罪本質、重點、主導權)清晰羅列兩者的差異;第三段提出實務面臨的困境(如權力不對等、程序保障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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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犯罪學中極為重要的「修復式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典範,測驗考生對於該理論核心精神的理解、與傳統刑罰體系的比較,以及反思其在實務推動上的侷限與挑戰。\n2. 【相關法條/理論】:修復式司法理論。\n3. 【涵攝與論述】:\n(一) 修復式司法的理論內涵:\n修復式司法認為「犯罪」並非單純違反國家法律,而是對「人」及「人際關係」的破壞。其核心內涵在於將衝突解決的決策權交還給當事人,透過加害人、被害人與社區代表的平等對話,協助被害人表達創傷,促使加害人真誠承擔責任並進行實質或象徵性補償,最終達成關係的修復與社區的和平。\n\n(二) 與傳統應報式司法的差異:\n1. 犯罪的本質:應報式認為犯罪是「侵害國家法益」;修復式認為犯罪是「破壞人際與社區關係」。\n2. 關注焦點:應報式聚焦於「過去的犯行」並決定給予何種懲罰;修復式聚焦於「未來的修復」,探討如何彌補傷害與解決問題。\n3. 參與主體:應報式由「國家(檢警法)」主導,加害人被動受審,被害人常被邊緣化;修復式則強調「被害人、加害人與社區」三方的主動參與。\n4. 責任歸屬:應報式的責任是「接受國家刑罰」;修復式的責任是加害人「認知錯誤並積極彌補被害人」。\n\n(三) 修復式司法可能面臨的挑戰:\n1. 當事人權力不對等:若加害人具有強勢地位,或缺乏真誠悔意,對話過程極易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n2. 正當法律程序的疑慮:修復程序具彈性與非正式性,可能忽略對加害人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等基本人權的保障,且補償條件可能違反比例原則。\n3. 適用犯罪類型的侷限:對於「無被害人犯罪」(如施用毒品)或極端暴力的重大案件,修復程序的適用與成效往往面臨極大爭議與困難。\n4. 「社區」概念模糊:現代社會人際關係疏離,難以界定何謂真正的「社區代表」,導致社區參與流於形式。\n4. 【結論】:修復式司法為僵化的刑事司法體系注入了以修復關係為主的人本精神,但在具體實踐上,仍需建立嚴謹的配套與程序保障,以克服權利傾斜與適用侷限的挑戰。\n5. 【答題提醒】:在論述「差異」時,利用「標題化」的對比(如犯罪本質、關注焦點)能使版面有條理,大幅提升閱卷好感度。同時,挑戰部分要緊扣實務可能發生的問題(如被害人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