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 題

依 107 年 12 月 5 日修正之郵政法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國內互寄之文件,任何人不得以遞送為營業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相關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A 國立臺灣大學交寄之信函
  • B 交通部交寄之信函
  • C 司法院交寄之信函
  • D 私立東吳大學交寄 1 件重量 550 公克之信函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判斷一件信件是否可以交由民間快遞公司遞送,除了考慮寄件人的身分(例如政府機關或一般私人)之外,法律還設定了哪些具體的「物理重量」或「費用高低」標準,來作為市場開放與否的分界點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確掌握了《郵政法》修正後的核心重點!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郵權專營範圍的例外規定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郵權專營的排除條件

依據現行《郵政法》第 6 條規定,國內互寄的「信函」原則上由中華郵政專營,但為了兼顧快遞市場需求,法律設定了明確的排除門檻。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不受專營限制:第一,單件重量超過 500 公克;第二,郵資超過基本信函資費的 13 倍(目前換算約為 104 元)。選項 (D) 中的東吳大學為私立法人,其交寄之信函重量達 550 公克,已跨越了 500 公克的法定門檻,因此不屬於中華郵政專營的範圍,民間業者亦可承攬遞送。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郵件定義、處理規則與郵政禁寄物品規範
查看更多「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