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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 題

依 107 年 12 月 5 日修正之郵政法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國內互寄之文件,任何人不得以遞送為營業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相關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A 國立臺灣大學交寄之信函
  • B 交通部交寄之信函
  • C 司法院交寄之信函
  • D 私立東吳大學交寄 1 件重量 550 公克之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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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判斷一件信件是否可以交由民間快遞公司遞送,除了考慮寄件人的身分(例如政府機關或一般私人)之外,法律還設定了哪些具體的「物理重量」或「費用高低」標準,來作為市場開放與否的分界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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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掌握了《郵政法》修正後的核心重點!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郵權專營範圍的例外規定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郵權專營的排除條件

依據現行《郵政法》第 6 條規定,國內互寄的「信函」原則上由中華郵政專營,但為了兼顧快遞市場需求,法律設定了明確的排除門檻。非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的信函,如單件重量在 500 公克以下或郵資不逾基本信函資費的 13 倍(目前換算約為 104 元),即受專營限制;須同時超過該重量及資費門檻,始不受專營限制。選項 (D) 中的東吳大學為私立法人,其交寄之信函重量達 550 公克,雖已跨越了 500 公克的法定門檻,仍須確認其資費是否超過基本信函資費的 13 倍,不能僅憑重量認定不屬於中華郵政專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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