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2 題
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何時起算,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計算確定之日起
- B 債權發生之日起
- C 海損處分行為完成之日起
- D 共同危險發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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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方當事人需要共同分攤一筆損失時,如果在具體的分擔金額尚未精算出來之前,債權人有辦法行使權利嗎?若要法律時效開始起跑,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確定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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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海損所生債權的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根據海商法第125條規定:「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由法條明文可知,該債權之一年消滅時效係以計算確定之日作為起算點,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之起算時點皆與法規不符,故不應選。
共同海損債權時效
💡 共同海損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共同海損從發生到時效起算流程
- 1 共同危險發生 — 船貨面臨威脅需採取保全行動
- 2 海損處分行為 — 刻意造成部分犧牲以保全全體
- 3 理算程序執行 — 由專業理算人分配各方分擔額
- 4 計算確定 — 分擔數額最終定案,時效正式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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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有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則需依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