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5 題
貨物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不包括下列何項?
- A 船員過失所生火災
- B 運送人本人過失所生火災
- C 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
- D 船長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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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計「免責條款」的初衷,通常是為了減輕運送人對於「無法完全掌控之風險」的責任。那麼,如果一個損害是由運送人『自己親自造成的錯誤』所導致,這還屬於『無法掌控』的範圍嗎?在公平正義原則下,法律會允許一個人為自己的親自過失推卸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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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你對海商法運送人免責事由的掌握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區分「受僱人過失」與「運送人本人責任」的核心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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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
💡 運送人對受僱人航行過失免責,但對本人過失或運送物注意不免責。
| 比較維度 | 法定免責事由 | VS | 不免責事由 |
|---|---|---|---|
| 行為主體 | 船長、海員等受僱人 | — | 運送人本人 |
| 火災情境 | 非本人過失引起之火災 | — | 運送人本人過失引起之火災 |
| 行為性質 | 航行或管理船舶之過失 | — | 關於貨物裝卸、堆存之注意過失 |
💬核心區別在於:是『航行技術過失』還是『運送物處理過失』,以及『是否為本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