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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5 題

貨物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不包括下列何項?
  • A 船員過失所生火災
  • B 運送人本人過失所生火災
  • C 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
  • D 船長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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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計「免責條款」的初衷,通常是為了減輕運送人對於「無法完全掌控之風險」的責任。那麼,如果一個損害是由運送人『自己親自造成的錯誤』所導致,這還屬於『無法掌控』的範圍嗎?在公平正義原則下,法律會允許一個人為自己的親自過失推卸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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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海商法運送人免責事由的掌握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區分「受僱人過失」與「運送人本人責任」的核心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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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
💡 運送人對受僱人航行過失免責,但對本人過失或運送物注意不免責。
比較維度 法定免責事由 VS 不免責事由
行為主體 船長、海員等受僱人 — 運送人本人
火災情境 非本人過失引起之火災 — 運送人本人過失引起之火災
行為性質 航行或管理船舶之過失 — 關於貨物裝卸、堆存之注意過失
💬核心區別在於:是『航行技術過失』還是『運送物處理過失』,以及『是否為本人行為』。
🧠 記憶技巧:航行管理船員錯,本人過失火難躲。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火災皆可免責,需注意「本人過失」是法定排除免責的關鍵。
海商法第 69 條 運送物之注意義務 (海商法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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