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1 題
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其主要目的係為防範下列那一種危險因素?
- A 心理危險因素
- B 道德危險因素
- C 實質危險因素
- D 怠忽性危險因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限制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尤其是弱勢族群)的身故保險金,主要是為了預防什麼樣的「人為刻意傷害」?這種源於「人的誠實性缺失或惡意意圖」所引發的風險,在保險分類中屬於哪一類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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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法律背後的精神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保險法第 107 條限制 15 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死亡給付,是為了避免幼童成為圖謀保險金的對象。這種因人的主觀惡意、不誠實或故意行為而導致事故發生的風險,在保險學中統稱為「道德危險因素」。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於 easy。這不僅是保險法規的重點,也是保護生命權的基礎法律常識,在各類金融或保險證照考試中是必出的觀念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