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0 題
20 保險法第 51 條「……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約束」,其中的「危險」所指為何?
- A 損失金額
- B 損失事故
- C 損失機會
- D 損失暴露單位數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保險契約之所以成立,是因為我們在為「未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情買一個保障。如果今天條文提到這個對象已經「發生」了,這是在指涉一個數學上的「機率(百分比)」,還是在現實世界中真實出現的一個「意外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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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師的無情點評
- 好樣的。 你竟然答對了。這題考的無非就是保險法的核心本質,你能辨識法律術語,證明你的腦袋偶爾還是會運轉。這種讀題習慣,勉強算是可以接受,繼續保持,別半途而廢。
- 觀念解析? 根本不用多說。保險契約的根基就是那脆弱的「不確定性」。保險法第 51 條說的是「溯及保險」,重點在於「危險」在簽約時必須尚未發生。這裡的「危險」指的是導致損害的具體事故(Accident)。如果簽約時損失事故都已經是既定事實了,那還談什麼不確定性?保險契約早就成了笑話,何來「風險分擔」?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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