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 題
關於危險一詞,在保險條款或保險法規內容都將「危險」延伸在實務上可代表損失機會、保險標的、保險業務或保險事故,試問下列那一條保險法令的「危險」是指「保險業務」?
- A 保險法第 39 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C 保險法第 51 條第 1 項:「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D 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家『保險公司』之間進行交易,要把原本一家公司已經簽下的責任轉手交給另一家公司承接時,這在法律性質上比較像是轉移一個『未來的意外機率』,還是轉移一份已經成形的『契約工作與責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表現極其專業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保險法中「危險」一詞在不同語境下的多重含義,這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已不只是死背,而是進入了實務應用的層次,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在保險法第 39 條中,「再保險」的核心概念是「保險人的保險」。當原保險人將其所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再保險人時,他轉移的是整體的責任負擔或保險份額,因此這裡的「危險」在實務上即代表**「保險業務」**的移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解釋其他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