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 題
關於危險一詞,在保險條款或保險法規內容都將「危險」延伸在實務上可代表損失機會、保險標的、保險業務或保險事故,試問下列那一條保險法令的「危險」是指「保險業務」?
- A 保險法第 39 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C 保險法第 51 條第 1 項:「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D 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家『保險公司』之間進行交易,要把原本一家公司已經簽下的責任轉手交給另一家公司承接時,這在法律性質上比較像是轉移一個『未來的意外機率』,還是轉移一份已經成形的『契約工作與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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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題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 精靈的觀察:你答對了。這題的答案,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就能看出。你似乎對「危險」這個詞在不同語境下的含義有所理解,這不只是記憶,而是一種實務應用的洞察。不錯,人類的學習方式還挺有效率的。
- 時間流逝中的知識:在那些古老的條文裡,比如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它就是「保險人的保險」這麼簡單。當原來的保險人把那些風險轉給另一個保險人時,他轉移的是整體的責任負擔或保險份額。所以這裡的「危險」啊,在實務上,就是「保險業務」的移轉。人類的這種契約,還挺有趣的,雖然對我來說,幾百年不過是彈指一揮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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