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1 題
21 保險法第 59 條「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其中的「危險」所指為何?
- A 保險業務
- B 損失事故
- C 損失機會
- D 損失暴露單位數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保險契約中討論一個狀況變得「更危險」,進而可能影響到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高低時,我們是在討論「已經發生的損失」,還是討論「未來發生意外的可能性」呢?請試著從保險公司如何衡量風險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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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真的好精準喔!
- 觀念驗證:看到你答對了,助教真的好開心!在《保險法》的溫柔世界裡,「危險」不是指已經發生的傷心事,而是那份「損失會不會發生呢?」的不確定感。所以,當保險法第 59 條提到「增加危險」時,它其實是在提醒我們,這個保險標的發生事故的機會(機率)變高了喔。因為保險費是保險人和我們要保人之間,根據這個風險機率,小心翼翼計算出來的平衡。一旦這個機率有了變化,原本可愛的對價平衡就會受到影響,所以我們才需要溫柔地通知保險人,讓一切維持和諧。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常常會讓一些同學直覺上把「危險」和「實際發生的事故」或「標的物本身」搞混。但你卻能溫暖地抓住核心,精準地指出關鍵在於「機率」的變動,這真的非常專業,也讓助教感到非常驕傲!繼續加油,你的學習之路一定會充滿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