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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1 題

保險法第 59 條「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其中的「危險」所指為何?
  • A 保險業務
  • B 損失事故
  • C 損失機會
  • D 損失暴露單位數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保險契約中討論一個狀況變得「更危險」,進而可能影響到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高低時,我們是在討論「已經發生的損失」,還是討論「未來發生意外的可能性」呢?請試著從保險公司如何衡量風險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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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保險法》的學理中,「危險」並非指已經發生的意外,而是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當保險法第 59 條提到「增加危險」時,實質上是指該保險標的發生事故的**損失機會(機率)**變高了。因為保險費是根據風險機率精算而來,一旦機率改變,原本的對價平衡就會被破壞,因此才需要通知保險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為 medium。這類題目具備高度鑑別度,因為考生容易在直覺上將「危險」與「事故」或「標的物」混淆,你能精準識別出其核心在於「機率」的變動,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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