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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6 題

有關保險契約內所載危險增加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防護保險人利益所致危險增加,要保人無須通知保險人
  • B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不論其危險是否達於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應先通知保險人
  • C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D 人身保險不適用危險增加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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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中「通知危險增加」的本意,是為了讓保險人重新評估對價平衡。那麼,如果今天某個行為雖然暫時增加了風險,但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減少保險人未來可能的賠償支出」,從誠信原則與鼓勵防阻損失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還有必要要求要保人履行繁瑣的通知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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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通知義務的例外」。依據《保險法》第 61 條,雖然危險增加通常需通知保險人,但若該增加是為了防護保險人之利益(例如為了避免更大火災而進行緊急處置),法律上推定此行為對保險人是有利的,故免除通知義務。至於其他選項,法令規定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且人身保險亦有適用。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你是否能精確區分「一般危險增加」與「利於保險人之危險增加」的差異,這需要對法條細節有很高的掌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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