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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6 題

有關保險契約內所載危險增加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防護保險人利益所致危險增加,要保人無須通知保險人
  • B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不論其危險是否達於增加保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應先通知保險人
  • C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人
  • D 人身保險不適用危險增加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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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中「通知危險增加」的本意,是為了讓保險人重新評估對價平衡。那麼,如果今天某個行為雖然暫時增加了風險,但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減少保險人未來可能的賠償支出」,從誠信原則與鼓勵防阻損失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還有必要要求要保人履行繁瑣的通知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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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中危險增加時的通知義務例外規定。依據保險法第61條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從法條明文可知,當危險增加的原因是為了防護保險人之利益時,依法具有免除相關規定適用之效力,亦即在此例外情形下,要保人無須向保險人發出危險增加之通知。因此,選項A所述為防護保險人利益所致危險增加,要保人無須通知保險人,完全符合前揭法條第二款之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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