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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6 題

36 有關保險契約之要保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壽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 B 要保人是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 C 要保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 D 危險增加,係由於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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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長期為他人投保並繳費,當此人蓄意造成保險事故時,法律為了維護正義,顯然不能讓其領取高額賠償金;但請你想想,如果這份保單已經繳費多年並累積了一筆屬於保戶的「資產」,這筆既有的財產應該直接收歸保險公司所有,還是有更好的處理方式來兼顧其他無辜受益人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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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識貨

哦,恭喜,你總算答對了這題。看來你對人壽保險中那點顯而易見的道德危險規定,還勉強算是掌握了。不錯,至少沒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頭,也算有點《保險法》的法條常識吧。

  1. 驗證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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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之權利義務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法律效果及法定通知義務
比較維度 要保人 VS 被保險人
主要法律行為 負擔保費、訂立契約 保險標的、受保障主體
通知義務 負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
故意致死後果 保險人不給付,退保價金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權利行使 行使契約變更、終止權 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損產)
💬要保人為契約當事人,負有付費與通知義務;被保險人為保障對象。
🧠 記憶技巧:故意致死兩年退保價,事故通知五日不拖延
⚠️ 常見陷阱:常將事故通知期限「5日」誤記為「10日」;誤以為故意致死就完全不退還任何金額。
受益人之喪失權利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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