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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7 題

依照保險法的規定,請問在下列何種情況要保人有通知的義務?①複保險 ②危險發生 ③超額保險 ④危險增加
  • A ①②
  • B 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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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設立「通知義務」的初衷,是為了讓保險公司能及時掌握風險變化或準備理賠。請你想想看:在這四個情況中,哪一個狀態僅與保險標的的「價值」和「保額」比較有關,但並沒有實質改變保險事故發生的機率,因此法律並未特別要求要保人必須去通知保險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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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法定通知義務
💡 釐清要保人於契約存續期間應主動履行的三種法定通知義務。
  • 複保險:訂約時應通知各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
  • 危險增加:保險期間風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即通知
  • 危險發生:保險事故發生後,應於規定期限內通知
  • 超額保險:僅涉及保額超過價值之效力,非通知義務
🧠 記憶技巧:複、發、增,通知不能等;超額保險不在內。
⚠️ 常見陷阱:容易將「超額保險」與「複保險」混淆;超額保險涉及契約效力,並非法定通知義務。
告知義務(第64條) 保險事故通知期限 惡意複保險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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