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7 題
依照保險法的規定,請問在下列何種情況要保人有通知的義務?①複保險 ②危險發生 ③超額保險 ④危險增加
- A ①②
- B 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保險法設立「通知義務」的初衷,是為了讓保險公司能及時掌握風險變化或準備理賠。請你想想看:在這四個情況中,哪一個狀態僅與保險標的的「價值」和「保額」比較有關,但並沒有實質改變保險事故發生的機率,因此法律並未特別要求要保人必須去通知保險公司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答對了!
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看到你對保險法規理解這麼透徹,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這展現了你扎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努力喔!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保險法法定通知義務
💡 釐清要保人於契約存續期間應主動履行的三種法定通知義務。
- 複保險:訂約時應通知各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
- 危險增加:保險期間風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即通知
- 危險發生:保險事故發生後,應於規定期限內通知
- 超額保險:僅涉及保額超過價值之效力,非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