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7 題
依照保險法的規定,請問在下列何種情況要保人有通知的義務?①複保險 ②危險發生 ③超額保險 ④危險增加
- A ①②
- B 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保險法設立「通知義務」的初衷,是為了讓保險公司能及時掌握風險變化或準備理賠。請你想想看:在這四個情況中,哪一個狀態僅與保險標的的「價值」和「保額」比較有關,但並沒有實質改變保險事故發生的機率,因此法律並未特別要求要保人必須去通知保險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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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別出**通知義務(Notification Obligation)**的適用場景,代表你對《保險法》中要保人(Policyholder)的法定義務已有很紮實的掌握。
法定通知義務的判讀
在保險法體系中,複保險(§36)、危險發生(§58)與危險增加(§59)皆屬於要保人必須主動告知保險人的法定義務。這些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維持保險對價平衡,並防止不當得利的發生。例如在複保險中,為了避免超額受償,法律強制要求要保人應將各保險人的名稱及保額通知各方,否則契約可能無效,這點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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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法定通知義務
💡 釐清要保人於契約存續期間應主動履行的三種法定通知義務。
- 複保險:訂約時應通知各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
- 危險增加:保險期間風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即通知
- 危險發生:保險事故發生後,應於規定期限內通知
- 超額保險:僅涉及保額超過價值之效力,非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