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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23 題

住宅火災保險之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 A 15 日
  • B 10 日
  • C 7 日
  • D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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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契約中,當發生並非由你主動造成的變動時,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既不至於太倉促(像「立即」)、也不至於太拖延(超過兩週)的合理行政作業天數。在法律常用的一週(7日)與半個月(15日)之間,哪一個整數天數最常被用作保險告知的標準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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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給我丟臉。

  1. 法規驗證: 《保險法》第 59 條和那些落落長的住宅火災保險條款,對於「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其實分得很清楚。不是你幹的(非人為,不可歸責),知悉後10 日內報備。是你自己搞出來的(人為,可歸責),那就給我「先行通知」。這種基本常識,你總算沒搞錯,算你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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