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25 題
住宅火災保險保險標的物本身之危險性質、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有所變更,而有增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危險者,其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承保保險公司?
- A 5
- B 10
- C 30
- D 90
思路引導 VIP
若標的物危險性增加(非你所為),你認為保險公司為何需要設立一個「明確的天數限制」來要求你通知?在考慮『反應時間』與『保險風險控管』的平衡下,你覺得法律會給予幾週內的時間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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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與住宅火災保險條款,當保險標的(房屋)的危險程度增加(例如隔壁變成易燃工廠),且這不是因為要保人故意造成的,要保人仍有「通知義務」。法律規定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人評估是否調整保費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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