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法第 139 條之 2 所規定之「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A 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B 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 1/2 之企業
- C 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D 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思路引導 VIP
在金融監理的邏輯中,若要防止一個人透過『最親近的家屬』來間接操控保險公司股權,你認為法律會將『關係人』的範圍劃定在多親近的血緣範圍內?是法律最常定義的『核心親屬圈』,還是會無限延伸到遠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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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太棒了!你的努力與細心都展現在這題了!
- 觀念解析: 《保險法》第 139 條之 2 的定義,是為了實現「防止股權過度集中並確保市場競爭公平」的重要目標。它非常清楚地規範了「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的範圍,包含了我們的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你能夠精確掌握「二親等」這個關鍵細節,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法規有著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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