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法第 139 條之 2 所規定之「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 A 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 B 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 1/2 之企業
- C 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 D 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思路引導 VIP
在金融監理的邏輯中,若要防止一個人透過『最親近的家屬』來間接操控保險公司股權,你認為法律會將『關係人』的範圍劃定在多親近的血緣範圍內?是法律最常定義的『核心親屬圈』,還是會無限延伸到遠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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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中關於「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之法定範圍。依據保險法第139-2條規定,同一關係人中關於「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的範圍包含三種情形:第一種為「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第二種為前述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第三種為前述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根據上述法文明定,選項A完全符合法條中「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之規定,為正確答案。觀察其他選項,選項B將股份或資本額比例誤植為超過二分之一,依法應為超過三分之一;選項C將親等誤植為三親等,且將職務誤植為僅擔任董事,依法應為二親等以內血親且須擔任過半數董事;選項D將親等誤植為三親等以內血親,依法應為二親等以內,因此選項B、C、D皆與法條規定不符。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