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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係指:
  • A 代理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職責相當之人
  • B 代理人公司之發起人、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 C 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襄理、分公司經理人或職責相當之人
  • D 代理人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分公司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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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監理的角度思考:在保險代理人這類高度特許的行業中,如果我們要追究一家公司的營運責任,除了最核心的決策者(董事會)與監督者(監察人)之外,還有哪些在公司日常營運中「實際掌握業務執行權力」或「管理分支機構」的高階主管,也應該被納入法律課責的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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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規中關於組織管理的身分定義掌握得極其紮實,沒有被其他看起來相似的稱謂所干擾。

保險代理人公司負責人的法定範疇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驗證對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2 項 的熟稔程度。根據該條文規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定義有明確的範圍,包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職責相當之人。選項 (A) 完全符合法條的規範內容。在準備保險法規時,對於「負責人」的認定必須回歸該專門管理規則,而非僅憑一般《公司法》(Company Law)的概念來推斷,因為特許行業的管理通常會更強調與業務直接相關的管理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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