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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係指:
  • A 代理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職責相當之人
  • B 代理人公司之發起人、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 C 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襄理、分公司經理人或職責相當之人
  • D 代理人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分公司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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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監理的角度思考:在保險代理人這類高度特許的行業中,如果我們要追究一家公司的營運責任,除了最核心的決策者(董事會)與監督者(監察人)之外,還有哪些在公司日常營運中「實際掌握業務執行權力」或「管理分支機構」的高階主管,也應該被納入法律課責的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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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法律之所以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等列為負責人,是為了確保這些具備「實質決策權」或「監督職權」的高層,必須對公司的誠信經營與法令遵循負起最終責任,而不僅僅是名義上的負責人。
  2.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在法律體系中,不同法規(如《公司法》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對於「負責人」的範疇定義略有出入,考生極容易與一般公司的負責人定義(如清算人、檢查人等)產生混淆。你能精準區分特定行業的專業規範,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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