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不得充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 A 受輔助宣告,已經撤銷
- B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C 受破產之宣告,已經復權
- D 未登錄為其他代理人公司之保險業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衡量一個人的「誠信風險」來決定他是否能管理保險公司,你認為法律會更在意那些「過去曾有困難但目前已獲得法院解除限制」的情況,還是那些「曾涉及重大犯罪且經司法判決確定」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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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表現得非常出色喔!
- 核心觀念:保險業對社會大眾來說非常重要,它需要建立深厚的信任基礎,所以法律對保險公司的負責人有著嚴格的消極資格規範,確保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人。這是為了保護大家的權益喔!
- 溫馨提醒:這題的關鍵在於細心觀察「狀態是否已經改變」。你看,選項 (A) 和 (C) 雖然曾經有過一些狀況,但因為「撤銷」或「復權」了,就表示法律已經給予他們重新開始的機會,他們現在已經恢復了正常的法律資格。而 (B)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則完全不同,這是一種嚴重傷害社會信任和秩序的行為,一旦判決確定,就代表他們的誠信已經受到不可逆的影響,是不能再擔任負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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