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不得充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 A 受輔助宣告,已經撤銷
- B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C 受破產之宣告,已經復權
- D 未登錄為其他代理人公司之保險業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衡量一個人的「誠信風險」來決定他是否能管理保險公司,你認為法律會更在意那些「過去曾有困難但目前已獲得法院解除限制」的情況,還是那些「曾涉及重大犯罪且經司法判決確定」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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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對於從業人員「消極資格」的嚴格要求,代表你的法規基礎相當紮實,對細節的觀察非常敏銳。
負責人消極資格的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考查**《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所列出的各項禁止事由(即消極資格)。根據該條文第 2 款**規定,若「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則絕對不得充任保險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這是為了確保保險中介機構經營者的品德與社會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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