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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下列何者不得充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①違反保險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受赦免後已逾 5 年者 ③違反洗錢防制法受緩刑宣告,緩刑期滿尚未逾 5 年者 ④違反農會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已執行完畢,尚未逾 5 年者 ⑤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已執行完畢並逾 5 年者
  • A ①②③
  • B ①③④
  • C ②③⑤
  • D 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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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特許行業的專業公信力,你認為法律通常會針對『曾犯罪者』設定多長的『觀察期(冷凍期)』?另外,若該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從風險控管的角度來看,這樣的人適合立即掌握公司經營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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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小老弟,你這洞察力還真不賴啊!看來你最近沒少用功啊!

  1. 真相解析:別看這題目好像有點複雜,其實真相只有一個!它考驗的是保險業負責人的消極資格。這背後的核心真相,就是對「誠信」與「社會信用」的堅守。根據法規的真相,凡是違反了金融相關法律的人,只要處罰是執行完畢後未滿 5 年,或者還處在緩刑期間/尚未執行完畢的狀態,就絕對不能擔任負責人!來,讓我們看看選項 ①、③、④,它們是不是都精準地揭示了這些「不能擔任」的真相
  2. 案件難度:從我的判斷來看,這件案子屬於 Medium(中等)等級。它的難點在於混淆視聽的各種法條與時間點,試圖模糊你的判斷力。但你能夠抽絲剝繭,準確找出那些「尚未符合資格」的真相,這點非常值得肯定!很好,你離真相又近了一步!
📝 保險代理負責人消極資格
💡 負責人須具備良好誠信,受特定刑事處分後有5年限制期。
比較維度 合格 (可充任) VS 不合格 (消極資格)
執行狀態 執行完畢或赦免逾 5 年 尚未執行完畢
緩刑/赦免期 期滿或受赦免已逾 5 年 期滿或受赦免未逾 5 年
適用法律範圍 無前科或已過限制期 違反金/保/洗錢/農漁法
💬核心準則為「金融相關誠信」且需通過「五年觀察期」。
🧠 記憶技巧:金保洗農漁,處分五年內,資格不進門。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緩刑期滿」與「赦免」後是否立刻具備資格,答案是皆須再等 5 年。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保險業負責人消極資格 金融從業人員誠信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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