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有一定情事者,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下列何者錯誤?
- A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10 年
- B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3 年
- C 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之保險業務員
- D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這類「不得擔任負責人」的條款時,通常會根據行為的『嚴重程度』來設定不同的『觀察期(年限)』。如果你現在是一個立法者,對於『犯罪受刑(如詐欺)』與『個人財務信用受損(如欠債)』這兩種不同的狀況,你認為法律對哪一種人的『重新信任門檻』會設定得比較高、觀察時間比較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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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回饋:精準的法律直覺!
太棒了!你能從眾多繁瑣的行政法規中,精確辨識出消極資格(不得充任之條件)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中關於誠信與資格限制的規範已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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