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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有一定情事者,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下列何者錯誤?
  • A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10 年
  • B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3 年
  • C 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之保險業務員
  • D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這類「不得擔任負責人」的條款時,通常會根據行為的『嚴重程度』來設定不同的『觀察期(年限)』。如果你現在是一個立法者,對於『犯罪受刑(如詐欺)』與『個人財務信用受損(如欠債)』這兩種不同的狀況,你認為法律對哪一種人的『重新信任門檻』會設定得比較高、觀察時間比較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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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中「負責人消極資格」的細節掌握,這類關於年限的條文通常是考試中最容易混淆、也最具鑑別度的重點。

負責人資格之規範判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代理人公司負責人不得有特定負面情事。我們逐一對照選項與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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