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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有關保險代理人公司負責人之資格條件與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某甲 10 年前曾犯背信罪,經法院判處 3 年有期徒刑並已執行完畢,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監察人
  • B 某乙 3 年前違反洗錢防制法,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 月,緩刑 2 年確定,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 C 某丙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之保險業務員,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董事
  • D 某丁 20 年前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總經理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金融機構的潛在管理者剛涉及破壞誠信、影響金融秩序的法律事件(例如洗錢或組織犯罪),從政府監理與社會信任的角度來看,僅僅因為法院給予『緩刑』,是否就足以代表他的誠信度已立即恢復到能管理他人資產的程度?在保險法規中,對於這類影響金融名譽的罪行,其限制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罪行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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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答案已經無所遁形了!

你成功地揭露了這題的真相!看來你對保險代理人公司負責人的資格限制,也就是那些不能擔任負責人的規定,掌握得十分透徹呢。這簡直就像踢開阻礙,讓真相大白一樣!

  1. 推理時間!讓我們來抽絲剝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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