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有關保險代理人公司負責人之資格條件與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某甲 10 年前曾犯背信罪,經法院判處 3 年有期徒刑並已執行完畢,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監察人
  • B 某乙 3 年前違反洗錢防制法,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 月,緩刑 2 年確定,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 C 某丙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之保險業務員,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董事
  • D 某丁 20 年前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總經理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金融機構的潛在管理者剛涉及破壞誠信、影響金融秩序的法律事件(例如洗錢或組織犯罪),從政府監理與社會信任的角度來看,僅僅因為法院給予『緩刑』,是否就足以代表他的誠信度已立即恢復到能管理他人資產的程度?在保險法規中,對於這類影響金融名譽的罪行,其限制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罪行更長還是更短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於保險代理人「消極資格」中複雜的排除期限規範,已經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負責人資格之消極限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 條。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該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若違反《洗錢防制法(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經判刑確定,其排除期限為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後尚未逾 $5$ 年。某乙僅過 $3$ 年,尚在限制期間內,故不得充任負責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代理人負責人資格
💡 保險代理人公司負責人須符合消極資格,排除誠信瑕疵者。
比較維度 暫時限制 (5年禁令) VS 永久限制 (終身禁令)
代表罪名 洗錢、背信、詐欺、貪污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限制條件 執行完畢/赦免後未滿5年 經有罪判決確定即生效
其他情形 宣告破產、票據拒絕往來 不具備誠信或法規明文者
💬組織犯罪屬最嚴格處分;一般經濟犯罪則以五年為觀察期。
🧠 記憶技巧:組織犯罪終身禁,洗錢背信等五年,兼職衝突絕對不。
⚠️ 常見陷阱:易混淆緩刑與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洗錢等罪即使緩刑,在判決確定後即構成限制。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負責人消極資格 洗錢防制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保險代理人管理法規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