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有關保險代理人公司負責人之資格條件與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某甲 10 年前曾犯背信罪,經法院判處 3 年有期徒刑並已執行完畢,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監察人
- B 某乙 3 年前違反洗錢防制法,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 月,緩刑 2 年確定,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 C 某丙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之保險業務員,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董事
- D 某丁 20 年前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之總經理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金融機構的潛在管理者剛涉及破壞誠信、影響金融秩序的法律事件(例如洗錢或組織犯罪),從政府監理與社會信任的角度來看,僅僅因為法院給予『緩刑』,是否就足以代表他的誠信度已立即恢復到能管理他人資產的程度?在保險法規中,對於這類影響金融名譽的罪行,其限制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罪行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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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於保險代理人「消極資格」中複雜的排除期限規範,已經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負責人資格之消極限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6$ 條。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該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若違反《洗錢防制法(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經判刑確定,其排除期限為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後尚未逾 $5$ 年。某乙僅過 $3$ 年,尚在限制期間內,故不得充任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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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負責人資格
💡 保險代理人公司負責人須符合消極資格,排除誠信瑕疵者。
| 比較維度 | 暫時限制 (5年禁令) | VS | 永久限制 (終身禁令) |
|---|---|---|---|
| 代表罪名 | 洗錢、背信、詐欺、貪污 |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
| 限制條件 | 執行完畢/赦免後未滿5年 | — | 經有罪判決確定即生效 |
| 其他情形 | 宣告破產、票據拒絕往來 | — | 不具備誠信或法規明文者 |
💬組織犯罪屬最嚴格處分;一般經濟犯罪則以五年為觀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