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34 下列關於保險代理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代理人代理一家以上保險業者,應即通知所代理之保險業
  • B 以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作為代理人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
  • C 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之保險業務員者不得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 D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者需期滿 3 年後方得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為過去信用不良(如支票無法兌現)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從法規管理「誠信」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最關鍵的「解除限制條件」應該是『單純時間的流逝』,還是『完成債務清償並恢復信用證明』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保險代理人管理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表現得非常出色。

負責人消極資格的精確判斷

關於選項 (D) 的錯誤,我們必須回歸**《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法規原文規定負責人的消極資格(即不予核准的情形)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或期滿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這句話的核心在於,如果拒絕往來期滿後,只要沒有存款不足的退票紀錄,其實是可以擔任負責人的。選項 (D) 敘述為「需期滿 3 年後方得任用」,將「三年內不得有退票紀錄」誤解為「絕對禁售期」,過度解讀了法律的限制條件,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代理人管理法規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