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關於不得充任經紀人公司負責人之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 A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10 年
- B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5 年
- C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 5 年,或調協未履行
- D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 5 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限制擔任負責人」的期限時,針對『嚴重的刑事犯罪』、『重大的債信問題』與『票據信用紀錄』這三種不同性質的行為,你認為法律給予的「觀察期」在邏輯上應該是全部統一長度,還是會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而有所區別?如果不同,哪一類的性質通常會給予較短或較特殊的期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
- 大力肯定:恭喜你準確識破了選項中的陷阱!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細節的「精確度」,你能從眾多相似的年限中找出錯誤,說明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態度也十分嚴謹。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消極資格的時間限制。在相關法規中,(A) 刑事犯罪通常限制最嚴(10 年),(B)(C) 債信與破產通常是 5 年。而選項 (D) 關於票據信用的限制,法律規定的是「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才不得充任,而非選項中所寫的「5 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