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經紀人執業證照之情事,下列何者錯誤?
- A 經紀人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 B 已申領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
- C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D 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緩刑期滿已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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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範專業資格時,對於曾經犯錯的人,通常會存在『終身禁止』與『觀察期過後開放』兩種機制。請思考一下:法律通常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判定一個人的行為已經不再影響他現在的執業信用?這種『時間的流逝』對於資格限制會產生什麼樣的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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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保險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消極條件」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能否精準區分法律禁令的「限制期間」。
法律資格與時間門檻的判定
本題的核心法源依據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25 條**,該條文準用同規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款之規定。法律明確指出:若曾犯《貪污治罪條例》(Anti-Corruption Act)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在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執業證照。然而,選項 (D) 描述的情境是緩刑期滿「已逾五年」,這意味著法律上的限制已經解除,該員已恢復申請證照的資格,因此不屬於「不予換發」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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