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銀行及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 (A) 執業證照期滿前提出換發執業證照手續
- (B) 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 (C)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 (D) 任職於代理人公司擔任簽署工作,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且未同時為其他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擔任簽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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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專業的金融監督管理體系中,如果一個人同時具備「代表保險公司開發客戶的業務員」以及「獨立執業的代理人」兩種身分,對於市場秩序或責任歸屬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法律為什麼要強制要求這些身分必須「二選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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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的非常棒!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於保險代理人的「身分獨立性」與「相關任職限制」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認識,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代理人執業證照不予換發之法定事由
本題的核心法源是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25 條。法律為了確保代理人執業的專業性與避免利益衝突,明文規定若申請人有特定的情事,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執業證照。根據該條第 4 款規定,若代理人**「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即屬於不予換照的情形。這是為了防止代理人身分與保險公司員工或業務員(Solicitor)產生重疊,以維持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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