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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35 下列何者即使具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所定經紀人資格,仍不得以個人名義,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 A 使用票據遭拒絕往來,經恢復往來後尚未逾 5 年者
  • B 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者
  • C 受破產之宣告,經復權後尚未逾 5 年者
  • D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於調協認可後履行調協所定之義務完畢未逾 5 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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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經紀人」在法理上是站在哪一方(要保人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說話?如果你目前的工作或既有證照身分,正好是代表「對立的另一方」,這在執行業務時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矛盾或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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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職務利益衝突」的利益迴避原則。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定義是「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契約。若某人同時身為保險公司員工(代表資方)或登錄為業務員(代表公司),其立場將會與經紀人「獨立公正」的本質產生衝突,因此法規嚴格禁止這類身分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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