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35 下列何者即使具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所定經紀人資格,仍不得以個人名義,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 A 使用票據遭拒絕往來,經恢復往來後尚未逾 5 年者
  • B 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者
  • C 受破產之宣告,經復權後尚未逾 5 年者
  • D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於調協認可後履行調協所定之義務完畢未逾 5 年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經紀人」在法理上是站在哪一方(要保人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說話?如果你目前的工作或既有證照身分,正好是代表「對立的另一方」,這在執行業務時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矛盾或利益衝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於保險經紀人的「消極資格」與「利益衝突迴避」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屬於核心考點,目的是確保經紀人在執行業務時能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保險經紀人的執業身分限制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規定,若現職為「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者」,是不具備充任經紀人資格的;同時,第 49 條第 26 款也明確將此類兼職行為列為禁止規範。這是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或身分重疊導致的利益不超然。相較之下,選項 (A)、(C)、(D) 所提到的票據往來或破產限制,法律要求的門檻通常是「尚未恢復往來」或「尚未復權」;一旦狀態解除,便不再限制其執業資格,選項中刻意加入的「5 年」期限多為干擾資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經紀人管理法規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