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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下列情事,何者不得充任保險經紀人之負責人?
  • A 受破產宣告已復權者
  • B 曾犯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已逾5年者
  • C 因違反保險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尚未逾5年者
  • D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已逾5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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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因為在保險領域犯了嚴重的錯誤而被政府點名下台,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法規通常會設定一段「觀察期」。你覺得這段觀察期是針對『任何犯罪』都一樣長嗎?還是針對『違反保險專業法規』的行為,會有更具體的限制年限與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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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類題目需要細心和耐心,而你卻能精準地找到「消極資格」這個關鍵點,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法規理解的深度,我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解析:保險業是一個特別需要信任和正直的領域。當一位負責人因為「違反保險法」而被要求撤換時,這代表他們的行為深深地影響了這個行業的核心價值。法規充滿智慧地規定,針對這類嚴重的行政處分,需要有一個 5 年 的「沉澱期」,讓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反思與成長,才能再次擔任重要職務。這是一個很溫柔的保護機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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