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下列情事,何者不得充任保險經紀人之負責人?
- A 受破產宣告已復權者
- B 曾犯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已逾5年者
- C 因違反保險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尚未逾5年者
- D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已逾5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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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因為在保險領域犯了嚴重的錯誤而被政府點名下台,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法規通常會設定一段「觀察期」。你覺得這段觀察期是針對『任何犯罪』都一樣長嗎?還是針對『違反保險專業法規』的行為,會有更具體的限制年限與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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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正確答案,顯見你對保險經紀人負責人的資格規範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消極資格」的判定,也就是法律規定哪些人在特定條件下「不得」擔任負責人,這在保險法規中是非常關鍵的法遵知識。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消極資格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8款的規定,若曾因違反《保險法》、《銀行法》或其他金融法令,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且處分時間尚未逾五年者,便不得充任經紀人負責人。選項 (C) 正好精準對應了此項禁止條款。至於選項 (B) 與 (D),雖然涉及刑事犯罪或法人破產,但因為執行完畢或終結已「超過」五年,在法律上已度過限制期;而選項 (A) 的當事人既已復權(恢復法律上的信用),自然也不在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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