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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0 題

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
  • A 違反保險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後逾 6 年
  • B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 C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逾 6 年
  • D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了結後逾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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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評估一個人的誠信是否足以管理保險公司,你認為一個「過去雖然曾有財務困難,但法律規定的觀察期已經圓滿結束」的人,跟一個「目前正處於法律限制其處分財產權力、信用尚未修復」的人,哪一位在法律眼中對保戶的風險更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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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輔助人管理規範中的「負責人消極資格」有非常清晰的邏輯架構。

負責人資格的消極限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6 條。根據該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若負責人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尚未復權」者,是絕對不得充任經紀人公司負責人的。選項 (B) 正好符合這項禁止條款。相較之下,選項 (A)、(C)、(D) 雖然也都涉及法律處分或債信問題,但法規針對這些情事多設有「年限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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