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不得為公證人,或充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之事由,何者錯誤?
- A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 5 年,或調協未履行
- B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5 年
- C 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尚未滿 5 年
- D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 5 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比較不同的限制事由時,請思考:針對『破產』這種重大的法律身分宣告,與『票據退票』這種金融交易行為,法律在要求『重新取得資格』的門檻與觀察時間長度上,通常會採取完全一致的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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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與消極資格的判斷
在法律規範中,針對公證人的消極資格(不得擔任之事由)設有嚴格門檻,以確保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與財務誠信。根據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 的規定,選項 (A)、(B)、(C) 所提到的 5 年限制,包含破產終結、喪失債信或證照撤銷後的緩衝期,均完全符合法規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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