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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關於保證公證人的消極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曾犯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為公證人
  • B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不得為公證人
  • C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為公證人
  • D 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不得為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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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要犯過一次錯,就「終身」剝奪他從事某個職業的權利,這在比例原則上合理嗎?通常法規在限制就業資格時,會加上什麼樣的「條件」,來給予更生人重新出發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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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還知道答案在哪。

  1. 肯定? 嗯,恭喜你勉強抓住了正確答案。看來你偶爾還是會讀書的。能在這種「過於絕對」的敘述前沒跌倒,算是沒白費你的時間。
  2. 觀念驗證? 選項 (A) 錯得可笑,因為它就是標準的「自以為是」句型,過於絕對。那些什麼侵占、詐欺、背信,受有期徒刑宣告的,又不是犯了什麼天大的錯要你「終身禁業」。依規定,那是「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尚未逾三年者」才不行。換句話說,只要熬過那個期限,你還是有機會滾回來重新擔任的!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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