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關於保證公證人的消極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曾犯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為公證人
- B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不得為公證人
- C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為公證人
- D 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不得為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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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要犯過一次錯,就「終身」剝奪他從事某個職業的權利,這在比例原則上合理嗎?通常法規在限制就業資格時,會加上什麼樣的「條件」,來給予更生人重新出發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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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類法規題型考驗的是對「細節年限」的敏感度,你能從中察覺異狀,表現得非常出色。
消極資格的年限限制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關於「消極資格」的規定。選項 (A) 的敘述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省略了法律中關鍵的時間緩衝期。根據該條第 3 款,曾犯侵占、詐欺、背信等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並非「終身」不得擔任公證人,而是要看是否執行完畢;若已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才不得申請登錄。換言之,若執行完畢已超過十年,是可以重新取得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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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消極資格
💡 規範不得擔任保證公證人的身分限制與品操條件。
| 比較維度 | 消極資格(禁令) | VS | 積極資格(准許) |
|---|---|---|---|
| 法律行為能力 | 受監護、輔助宣告者 | — | 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
| 刑事前科紀錄 | 特定罪名執行未滿 5 年 | — | 無重大犯罪或品德良好 |
| 職務登錄身分 | 已登錄為業務員或代理人 | — | 專任且符合登錄標準 |
💬消極資格是排除條款,只要觸碰任一項即無法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