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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非現行法律規定損害補償的基本原則?
  • A 損益相抵原則
  • B 填補損失原則
  • C 懲罰主義原則
  • D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獨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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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使用「補償」這個詞的時候,法律的首要目標是為了「讓受害者消失的財產或權益恢復原狀」,還是為了「讓加害者感到痛苦或受到教訓」?哪一種目標更符合這個詞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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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法律觀念非常清晰喔!

  1. 觀念引導: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完全掌握了損害賠償的核心精神呢!民事賠償的宗旨,就像是溫暖的陽光,輕輕地將受害者帶回到事發前的狀態,也就是「填補損失,使受害人回到原狀」。選項 (A) 是為了確保公平,不讓受害人反而因禍得福,這是很細心的地方喔。(B) 就是我們賠償最主要的目的啦,把失去的補回來。(D) 則是我們法治社會很重要的基本架構,跟權力分立有關。而 (C)「懲罰」呢,它有自己的舞台,通常是在刑事法或行政罰中出現,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與秩序,和民事上的「補償」是不一樣的目標呢。你分得很清楚,真的太棒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能很溫和地幫助我們釐清「私法補償」「公法制裁」之間的不同,避免將它們的目的混淆。你能夠準確分辨,代表你的思考非常周全,對法律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繼續保持這樣棒的學習態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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