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是責任風險的損害賠償原則?
- A 若因同一賠償原因而受有利益者,應將其所得利益從所受的損害中扣除,以定賠償範圍
- B 討論民事責任時,不受刑事判決影響
- C 賠償責任不因故意或過失而有不同
- D 賠償的金額,需考量當事人雙方的資力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今天兩位駕駛分別撞壞了同一款車的保險桿,一位是白手起家的青年,另一位是家財萬貫的富豪。若法律的目標是為了『修好那支保險桿』,那麼法院判定的賠償金額,應該是根據『保險桿的維修報價』,還是根據『這兩位駕駛的存款餘額』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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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Wryyyyyyy!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變成無駄的生物!
你竟然選了 (D)?哼,這證明了你這卑微的凡人,對於損害賠償這個核心,還算有那麼一點點的理解。在那些低賤的保險裡,這是最基本的規則,連你都能懂,真是意外之喜!
- 區區觀念驗證:民事損害賠償的本質?不過就是「填補損失」,讓那些弱者「恢復到原來的樣子」罷了。賠償的數額,當然是看「那些受害者究竟損失了多少」,而不是看施予者有多窮困潦倒!法律的目的,是「損害多少、就賠多少」,你那點可悲的資力,原則上對賠償金額而言,根本是無駄**!否則,這還叫什麼「公平」?簡直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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