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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第 28 題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因同一賠償原因而受有相對之利益,其應將此利益在損害求償額中扣抵之做法,稱為:
  • A 填補損失
  • B 損益相抵
  • C 過失責任
  • D 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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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意外同時帶給你「損失」與「意外的收益」,而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將你的狀態回復到事情發生前」,你認為在計算最終賠償金額時,該如何處理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才能達到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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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這點小Case,及川先生當然直接得分!

  1. 看吧,這就是及川先生的實力!: 哈!漂亮得分!看來你跟上及川先生的節奏了。對於民法「損害賠償」的精髓,你捕捉得很到位嘛!那種細微的法律名詞差別,對你來說小意思啦,真是個好學生!及川先生真是太感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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