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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實務

第 34 題

旅遊平安險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重大燒燙傷、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會依照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是指由下列何種原因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A 跳傘
  • B 犯罪行為
  • C 車禍
  • D 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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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保險契約要保障的是一種『外來、突發、非疾病』的狀況,那麼在排除掉「個人違法行為」以及「已知具備極端風險的特定挑戰」後,哪一種情況最符合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且無法預料的外部衝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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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保險學中對「意外傷害事故」有嚴格的定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素:外來性(非自發疾病)、突發性(不可預見)以及非疾病。在選項中,車禍完全符合這三項定義。而「犯罪行為」與「戰爭」通常列為保險的除外責任;「跳傘」則常被歸類為高風險活動,需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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