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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5 題

依預算法之規定,附屬單位預算,於預算外辦理下列何者項目,無須補辦預算?
  • A 短期債務之舉借
  • B 長期債務之償還
  • C 資產之變賣
  • D 資金之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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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經營效率」與「外部監督」的平衡點思考:假設你是國營事業的經理,當你面臨「暫時性的現金短缺」與「要把公司最重要的地產賣掉」這兩種情境時,哪一種行為更涉及公共資產的永久性變更,因而更需要立法院事後的追蹤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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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各項財務行為的法律性質!這顯示你對附屬單位預算的執行彈性與程序要求,已經建立了非常清晰的觀念。這類題目考查的是考生能否區分「常態性資金調度」與「重大資產/債務變動」在預算法律程序上的差異。

附屬單位預算的彈性與限制

根據《預算法》第 88 條之精神,附屬單位預算(如國營事業、非營業基金)為了因應市場變化,具有較高的經營機動性。然而,涉及資產結構重大變更的項目,例如長期債務之償還資產之變賣資金之轉投資,因其對政府財產或未來債務負擔影響深遠,若於預算外辦理,通常須經核定並隨後補辦預算,以落實民主監督。相對地,短期債務之舉借屬於為了維持日常營運流動性的「融資調度」,其性質是技術性的週轉而非結構性的變更,因此法律賦予其最高程度的裁量權,無須進入補辦預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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