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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4 題

國營事業預算之執行如為因應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得先行辦理。但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除下列何項以外,其餘仍應補辦預算?
  • A 固定資產建設
  • B 長債舉借、償還
  • C 資金轉投資
  • D 購置無形資產之專利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在規範某些重大財務行為必須進行「事後補正程序」時,通常會明確列舉出具體的項目。在會計科目中,「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在定義上是否可以互相通用?如果法條中僅針對其中一個範疇進行約束,我們是否能依據法律保留原則,推論出哪些項目在程序上可能具備較大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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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預算法》第 88 條的核心要旨!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於附屬單位預算「先行辦理」後「補辦預算」範圍的細節辨析,你能從眾多資本支出項目中精確過濾,表現非常出色。

預算法第 88 條的適用邊界

在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的執行過程中,若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法律上確實允許「先行辦理」。然而,為了強化預算監督,條文明確列舉了必須補辦預算的特定高風險或重大項目,包括: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處分,以及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由於法律採取「列舉原則」,未被點名的項目便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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