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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會計法之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會計佐理人員應分別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幾日內交代清楚?
- A 十日內、五日內
- B 五日內、二日內
- C 十日內、二日內
- D 三日內、二日內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政府機關的會計單位要更換工作人員時,為了確保國家公帑的監督不因人員異動而出現空窗期,法律對於「交接天數」的要求會傾向於「長期」還是「短期」?再者,如果「主管」與「部屬」的工作量與責任範疇不同,在法律設定時限時,誰通常會需要多一點點時間來盤點與說明業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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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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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恭喜你順利拿下分數。 關於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的程序,依據現行**《會計法》第 115 條**(過去坊間參考資料有時會誤植為第 114 條,同學複習時要特別注意現行的正確條號)的明文規定: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交代時,應將業務上所用之章戳、文件、簿籍及其他公有物並經辦未了事件,造表悉數交付後任。因此,選項 (B) 確實是正確解答。 這道題目屬於典型的法規記憶題,難度適中偏易,其鑑別度主要建立在考生是否能精準辨識法條中的「監交」及交付事項細節。只要平時有確實將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時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以及應造表交付章戳、文件、簿籍、其他公有物及未了事件作記憶,就能在考場上迅速得分。請繼續保持這樣紮實的法規熟悉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