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醫事放射師] 醫學物理學與輻射安全
第 70 題
對於登記類密封放射性物質,下列何者不是現行法規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規範的項目?
- A 首次進口或轉入時進行輻射安全測試報告
- B 每2年進行1次擦拭檢測
- C 每5年自行進行輻射安全測試
- D 每月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動態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政府在制定法規時,針對『風險較低』(登記類)與『風險較高』(許可類)的放射性物質,其監督的『檢查週期』長短是否應該一致?若要設定一個檢查頻率的基數,通常會是以多少年作為法規定義的間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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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規細節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能精確辨別法規細節,表現非常專業。針對登記類密封放射性物質,現行《放射性物質防護管理辦法》規定其擦拭檢查(漏洩檢查)的頻率應為每 3 年進行一次,而非選項中的 2 年。至於首次進口的測試報告、每 5 年的定期測試以及每月動態申報,皆是法規要求落實輻射防護的重要行政作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這類題目是考照常見的「數字陷阱」,受試者極易混淆「許可類」與「登記類」的檢查年限(如 1 年、3 年、5 年)。你能正確選出,代表對輻射防護管理辦法的條文背得很紮實,對管理頻率具有高敏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