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以下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兩者間關係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管理委員會有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義務
- B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 管理委員會不得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如起訴或被訴時,應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擔當訴訟
- D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社區的電梯維修合約出現糾紛需要對廠商提告,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是由「全體上百位住戶」集體簽名提告比較有效率,還是由一個「受法律認可的代表組織」直接出面處理,更能保障社區運作的流暢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錯誤的敘述!這題考驗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委員會之間的職權階層,以及最關鍵的「訴訟地位」概念。你能敏銳觀察到選項 (C) 的瑕疵,代表對法律程序的權限掌握得非常紮實。
管理委員會的當事人能力
這題的核心法源在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8 條**。根據該條第 1 項明確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這意味著在法律程序中,管理委員會可以獨立作為原告或被告,不需要由區分所有權人親自擔當訴訟。雖然同條第 2 項要求委員會在參與訴訟時,應將訴訟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但這屬於告知義務,並不影響委員會具備訴訟主體的資格。其餘選項 (A)、(B)、(D) 則正確描述了委員會作為執行機關,必須向最高意思機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報告的從屬性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