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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4 題

中央政府之決算,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下列何者定之?
  • A 財政部國庫署
  • B 行政院主計總處
  • C 財政部
  • D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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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時程涉及多個部會(如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業務銜接,且屬於全國性、涉及多方行政權力的協調時,在政府組織法理上,通常應由「各部會自行協議」,還是由「其共同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來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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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中央政府決算中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的核定機關。依據決算法第2條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根據此法條明文可知,在會計年度的結束期間內,關於出納整理事務的期限依法是由行政院來決定,因此本題選項D為正確答案。

📝 決算整理事務期限
💡 決算年度結束後之出納整理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 中央政府決算編製程序鏈

  1. 1 年度結束 — 每年的 12 月 31 日
  2. 2 出納整理 — 行政院定之(通常 15 日內)
  3. 3 單位決算 — 各機關編製決算送主管機關
  4. 4 總決算編造 — 主計總處彙整送行政院會議通過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決算送交監察院審核之 4 個月法定期限。
🧠 記憶技巧:決算整理院長定,十五天內收支清。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主計總處(編製者)或財政部(國庫主管),法規明定權責在行政院。
決算法 會計年度 總決算編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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