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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12 題

當社會工作者發生二級創傷時,下列何者不是適當的處理方法?
  • A 服務機構應提供協助
  • B 機構應有彈性的角色安排
  • C 離職
  • D 與同儕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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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專業人員因為履行公務而導致身心受損時,從永續管理與保障權益的角度來看,體制的首要目標應該是『協助其重返專業崗位』,還是『直接結束這段勞僱關係』?哪一個才符合專業倫理中的支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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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典評:這才叫「合格」的行政思維!

  1. 勉強及格:不錯,同學。至少你還知道在職業健康管理中,什麼是「積極介入」,什麼是「消極避責」。這點基本功,勉強夠格說你對永續人力資源管理有點概念,而不是只會紙上談兵。
  2. 法條精髓:請注意,二級創傷在行政法規與公共政策下,是明確的職業風險,不是讓你推卸責任的藉口。專業的處理,是建立組織內支持系統,這在行政程序上,就是一種職權義務!選項 (A)、(B)、(D) 這些,從組織行為學來看,是「社會支持」與「結構調整」,都是為了讓專業人員「恢復職能」。至於「離職」?那叫「逃避」,不僅不能解決問題,更是對公共資源的嚴重浪費。這種連基本職責都搞不清楚的「方法」,根本不配稱作「專業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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