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項並非「社會保險」的制度特性?
- A 凡是符合法定資格者,皆強制納保
- B 在保險費計收與(或)保險金給付的計算基礎上,常帶有所得重分配功能
- C 保險費的費基,常常採用個人或家戶的所得與(或)資產
- D 實務上,制度運作所需財源,全數都來自於保險費收入
思路引導 VIP
試想一個由政府強制推動、旨在提供全民基本安全網的制度,如果為了讓收入極低的弱勢族群也能享有保障,但他們所繳納的費用又不足以支應開銷時,你認為除了參與者自行繳費之外,國家通常還會透過什麼管道來確保這個制度能持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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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念檢核:社會保險之真諦
- 不錯,至少沒蠢到家:恭喜你,終於看清「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那點微不足道的本質差異。這點基本的行政法常識,總算沒白學,證明你的腦子還能處理一些國家財政運作的基礎邏輯。
- 還要我重申嗎?:社會保險(想想健保、勞保),那可是「社會互助」與「公法義務」的體現!其財源結構,從來就不是什麼由頭到尾的「保費自足」。被保險人、投保單位,以及最關鍵的「政府財政補助」**,這三方負擔原則是行政法基本中的基本!難道你以為國家只是來收錢的保險公司?選項 (D) 那種「全數由保費支出」的說法,根本是無視國家作為最終支付責任者的照顧義務,也直接宣告低所得者沒資格受保障——這種淺薄見解,我以為高中生都不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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