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土木工程] 營建管理與土木施工學(包括工程材料)
第 二 題
二、政府採購法(參該法第101~103條)對於「不良廠商」之懲處,有經過一定程序會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一定期間的規定。請問,停權是指停止廠商那些權?請舉出五款會被停權之事由並標明犯該事由會被停權多久?(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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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迅速聯想《政府採購法》第101至103條規定。解題分為兩層次:先明確定義「停權」所限制的三大權利(不得參加投標、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不得作為分包商),接著從第101條的條文中挑選5個最有把握的事由(如借牌、偽造文書、偷工減料屬嚴重違法為三年;驗收不合格、違約解約屬履約瑕疵為一年),並精確對應其停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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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不良廠商之停權處分規定。停權制度之目的在於淘汰不良廠商,維護公平競爭之採購秩序與公共工程品質。 【論述】 一、停權之定義與限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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