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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四 題

某甲於民國108年11月4日以香港居民身分提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申請在臺居留,因某甲曾經於民國86年起任職某貨櫃航運公司,民國107年該貨櫃航運公司為中國遠洋海運控股公司所收購。某甲申請在臺居留,適用之法規為何?主管機關審查機制為何?試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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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港澳居民來臺居留之國安審查條款的熟悉度。看到「香港居民」與「公司遭陸資收購」,應立即聯結《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與其許可辦法中關於「任職大陸地區於港澳投資機構」的得不予許可事由。解題須點出實體從新原則,並詳述移民署會同國安局、陸委會之跨部會聯審機制與國家安全層次的行政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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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香港居民申請居留,因其任職之香港公司遭陸資收購,是否構成法規中「任職於大陸地區在港澳投資之機構」之不予許可事由,及其審查機制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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